監察工作信息公開條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5年12月29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2026年1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監察工作信息,強化對監察機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監察機關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安全規范、高效便民。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完善的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由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機關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上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監察機關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督促下級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
第五條 監察工作信息公開主體一般為制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監察機關。對于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重要信息,可以由上級監察機關發布。
第六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社會主動公開本機關下列監察工作信息:
?。ㄒ唬┍O察法規和需要公開發布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ǘC關職能,內設機構以及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設置,辦公地址,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ㄈ┮婪☉斚蛏鐣_的立案調查信息和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四)檢舉控告的受理范圍、通信地址、來訪接待時間和地址、舉報電話號碼、網站網址、處理程序等信息;
?。ㄎ澹蛯弿秃?、申訴復查、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及要求、辦理程序及期限等信息;
(六)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專項工作報告;
?。ㄆ撸┨丶s監察員職責和名單;
?。ò耍┘訌姳O察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ň牛┢渌勒辗煞ㄒ幰幎☉敼_的信息。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監察工作信息外,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監察工作,監察機關經過綜合評估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可以向社會公開下列相關信息:
?。ㄒ唬┝刚{查信息;
?。ǘ┱仗幏帧⑻幚硇畔?;
?。ㄈ┴熑问鹿首坟焼栘熜畔?;
?。ㄋ模┳坊厣嫦勇殑辗缸锿馓尤藛T信息;
?。ㄎ澹┑湫桶咐▓笮畔?;
(六)重點領域專項監督信息;
?。ㄆ撸┢渌枰蛏鐣_的監察工作信息。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全國監察機關監督檢查、調查統計情況的有關數據。
第九條 監察機關不得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個人信息;
?。ǘ┨幱谟懻?、研究或者審核中的過程性信息;
?。ㄈ┕_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或者妨害正常監察執法的工作信息;
?。ㄋ模┢渌勒辗煞ㄒ幰幎ú挥韫_的信息。
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監察工作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監察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條 監察機關向社會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監察機關官方網站等互聯網政務媒體發布;
?。ǘ┱匍_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
?。ㄈ┩ㄟ^報刊、廣播、電視發布;
(四)其他便于人民群眾及時準確獲取監察工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向社會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谱骰蛘攉@取信息的承辦部門提出具體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時間、方式等。
(二)承辦部門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風險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商本機關宣傳、保密管理等部門辦理。對于公開后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承辦部門應當提前制定應對預案。
?。ㄈ┏修k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后,由本機關宣傳部門統一組織發布。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互聯網政務媒體建設,及時發布、動態更新監察工作信息。監察機關官方網站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十三條 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后,監察機關應當密切關注輿情態勢,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輿情分析研判和應對工作。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及監察工作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發布完整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條 特約監察員按照規定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監察工作信息公開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和反饋。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開展監察工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毡緱l例規定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
?。ǘ┕_的信息錯誤、不準確且未及時更正,或者弄虛作假的;
?。ㄈ┕_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ㄋ模┢渌`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應當向特定對象通知、告知、宣布、通報有關監察執法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